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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拆一还一即拆迁还房的行
为。所谓拆一还一,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
种实物补偿形式。本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例,探讨房地产
企业拆迁还房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税务处理
营业税的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
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
房屋,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因
此,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
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税。
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区分
以下两种情形:
1.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
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
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
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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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税。这里要注意,如何确定回迁房的成本价,有的地方认为被拆
迁房产原已包含地价,开发商不需对补偿房产的成本价再计算土地
成本;有的地方则认为应包括土地成本。一般来讲,回迁房的成本
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包括土地成本,只不过这里的地价是
交换来的。
2.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房地产商以取得拆迁户的实际补
差款,或者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
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
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
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
时。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
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
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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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所
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在企业所得税上
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
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
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企业)以
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
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
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
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
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
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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