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pdf

【会计实操经验】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pdf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房企拆迁还房的税务和会计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拆一还一即拆迁还房的行

为。所谓拆一还一,指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

种实物补偿形式。本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例,探讨房地产

企业拆迁还房业务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税务处理

营业税的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

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

房屋,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因

此,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

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税。

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区分

以下两种情形:

1.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

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

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

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业税。这里要注意,如何确定回迁房的成本价,有的地方认为被拆

迁房产原已包含地价,开发商不需对补偿房产的成本价再计算土地

成本;有的地方则认为应包括土地成本。一般来讲,回迁房的成本

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包括土地成本,只不过这里的地价是

交换来的。

2.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房地产商以取得拆迁户的实际补

差款,或者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

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

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

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

时。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

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根据《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

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

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所

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在企业所得税上

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

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

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企业)以

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

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

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

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

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

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

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

文档评论(0)

134****959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