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教程(第六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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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教程(第六版)主编舒放贾自欣

1.1公务员的概念1.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沿革1.3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1.4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1.5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1.6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现状和改革重点第一章总论

本章重点问题公务员的概念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1.1公务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据此,界定是否属于公务员,有三个标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从世界范围上看,公务员的范围有大有小,不尽相同,大体说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政府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只有事务官适用公务员法规。第三种是大范围的,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有“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之分,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虽然各国公务员范围各不相同,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但各国在公务员范围的确定上有三条标准是相通的:一是职能标准,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公务活动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必须由国家财政支付。

在我国,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的范围包括:(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5)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及其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6)各级审判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司法人员。(7)各级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8)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就界定在上述各类国家机关系统的工作人员内,而不是像日本、法国那样几乎把所有公职人员都称为公务员。另外,我国的公务员范围也不是像英国那样只是包括副部长以下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是把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也包括在公务员范围之内,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不存在多党竞争和内阁更替的情况。第二,国外政务官和事务官是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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