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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XX大校字〔202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人员控制总量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要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和完成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指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或注资)。
(二)离岗创新创业:指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三)学校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指专业技术人员受学校选派到企业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突出创新主题。涉及的创业活动必须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第六条学校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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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在确保能够全面履行校内现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出。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XXX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提供拟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部门)。申请兼职创新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兼职单位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查。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三)知识产权确权。申请人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科技处、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进行知识产权确权、收益分配等事项审核约定。确权及约定事项完毕后交由人事处报学校研究。
(四)公示。对申请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批准和上级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准不影响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六)签订协议
1.经批准兼职创新的,学校与兼职创新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学校与被批准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要签订协议,依法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八条人事关系处理
(一)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需继续的,应提前3个月按程序再次报批。
(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再继续进行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第九条兼职报酬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不得到企业兼职;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担任学校中层单位领导的人员,经批准可在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学校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应如实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工伤保险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专业技术人员除在学校参加工伤保险外,还应依法参加所兼职企业或所创办企业的工伤保险。在兼职创业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事项,由所兼职企业或所创办企业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解聘
兼职创新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的,学校依法依规办理。
第三章离岗创业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离岗创业条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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