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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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案例分析

2020年6月13日,本案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拿了2枚鸡蛋未结账,

被超市员工拦住。在交涉中,老人突然倒地心梗猝死。老人的儿子起诉超

市,请求赔偿38万余元。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该案引发热议。3月25日二审开庭时,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对

该案进行全媒体直播,人民网、新华视点、腾讯新闻等40余家媒体、平

台同步全程参与,近1300万网友在线观看。该案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榜,

阅读量高达上亿次。

一、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超市员工对老人的劝阻行为与老人心梗猝死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这一点应当依照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要求而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事

实上的因果关系,其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层判断组成。“条件

关系”指“无此必无彼”,也即无行为人之行为必无损害后果发生,其功

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某种后果无关的事物,具有过滤功能。在本案中,若无

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应当认为不会有老人情绪激动发生猝死的后果,故

可以认为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在侵权责任法的

因果关系上更重要的是“相当性”的认定。“相当性”指“有此通常有

彼”,也即若有行为人之行为,通常情况下足以发生此种损害。“相当性”

判断的主体标准为具有通常智识经验的社会一般理性人,而非特定领域的

专业人士(如医生甚至心外科医生),以免不当拔高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本

案中,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由社会上的普通人依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尚

不足以导致老人心梗猝死。因此,应当认为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

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也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指出,虽然超市员工的劝阻可能诱发老人情绪波动而突然倒

地,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别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

的因果关系不仅应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

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结果的相当性。法院结合案

件事实认为,超市员工的劝阻方式、内容和时长均在合理限度内。故从社

会一般观念来看,该行为通常并不会造成老人突发疾病倒地。根据本案查

明情况,老人有高血压等基础病史,其倒地原因主要在于自身身体状况。

综上,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倒地之间不具有相当性,不能认定为存

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上判断准确,值得肯定。

二、超市员工劝阻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超市员工对老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劝阻,有语言交流和拉扯衣

袖的行为,以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违法性主要需要结合违法性阻却事

由进行判断。

合法权益受侵害时,通常应当通过公力来救济,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允

许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自助行为是其中一个典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

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

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

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超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老人做出不当行为后要走出超市,超市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

权益得不到救济,故超市员工对老人进行了语言交流和劝阻,并拉扯衣袖

以阻止老人走出超市,以上均属于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未超

出合理范围。并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

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此,本案虽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仍

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规定。

本案二审判决书没有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而是在说

理部分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行为人为了维

护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

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

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只要未

超过合理限度,本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也可以阻拦不当行为人;本案中是权

益受损害者自己阻拦不当行为人,更加具有正当性。以上论证实际上是通

过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导入了自助行为的法理,基

本达到了同样的效果。

三、超市是否存在过错

过错是加害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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