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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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0

1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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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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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GBZ/T?265—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李涛、孙道远、黄金祥、赵金垣、朱秋鸿。

GBZ/T?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包括开放性条款)的诊断。

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2?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诊断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以?其?临?床?表

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做?出

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确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可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毒理学资料及疾病的临床资料。

3?职业病诊断通用要求

13. 疾病认定原则

1

113.. 疾病是指在病因作用下机?体?出?现?自?稳?调?节?紊?乱,并?引?发?一?系?列?代?谢、功?能?或?结?构?变?化?的?异?常?

11

态,其临床表现和相应的辅助检查是判定有无疾病及其严重程度的主要依据。

1223.. 应遵照循证医学的要求做好诊断与鉴别诊断

12

2

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原则

213.. 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判?定?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21

及其种类和名称。

223.. 依据劳动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和?方?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参?

22

工作场所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等情况,判断劳动者可能的累积接触水平。

233.. 应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生?物?监?测?结?果?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3

行比较,并估计机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

3313. 因果关系判定原

3

31

3.. 时序性原则

职业病一定是发生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后,并符合致病因素?所?致?疾?病?的?生?物?学?潜?伏?期?和?潜?隐

期的客观规律。

323.. 生物学合理性原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合理性,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资

料或其他特性能证实该因素可导致相应疾病,且疾病的表现与该因素的健康效应一致。

1

GBZ/T?265—2014

333.. 生物学特异性原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发生存在生物学上的特异性,即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引?起?特?定

靶器官的病理损害而致病,多累及一个靶器官或以一个靶器官为主。

343.. 生物学梯度原

34

多数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剂?量-效?应?和(或)剂?量-反?应?关?系,即?接?触?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应达到一定水平才可能引起疾病的发生;接触水平越高、接触时?间?越?长,疾?病?的?发?病?率?越?高?或?病

情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疾病的发生、发展影响越大,疾病与接触之间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

353.. 可干预性原

35

对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可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延缓疾病的进展或使疾病向

着好的方向转归。如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或职业活动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预?防?和?控?制?相?应?疾?病?的

发生或降低发病率,许多职业病在脱离原工作场所后,经积极治疗,疾病可好转、减轻甚至消失。

4?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2

GBZ/T?265—2014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A. 对不同系统或靶器官的疾病认定时,可会同相应的临床(专科)医?生?做?出?诊?断,以?保?证?疾?病?临?床?诊

1

断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2A. 个体累积接触量分为外累积接触量和内累积接触量。外累积接?触?量?主?要?决?定?于?工?作?场?所?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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