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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水质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管理,保障水质安全,维护公

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水环境进行日常质量监测工作的

管理工作,包括水源地、水处理厂、供水管网、用水单位等。

第三条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质指标、水环境监测网络建

设、监测设备管理、监测方法和技术、数据管理和分析、监测

人员资质和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监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数

据应具有可靠性、可比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监测数据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水质监测和管

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监测指标

第七条监测指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包括水质

第八条监测指标的采样方法、样品保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关标

准的要求。

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建立水质监测数据库,对各类水体的监测

数据进行长期、稳定、全面的管理和分析。

第十条监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频次对各类水体进行监测,并

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第三章监测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网络,在重要的水

源地、水处理厂、供水管网和用水单位等地点设置监测点,并

合理确定监测频次。

第十二条监测点的设置应考虑水质的空间变化和时间变化等

因素,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监测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监测

网络的建设和应急预警系统的搭建。

第四章监测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监测机构应配置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监测设备,

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监测机构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规范设备的使用、

调试、维护和报废等流程。

第十六条监测机构应对监测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及

时消除故障,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建立监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

维护和修理等情况,以供日常管理和审计查验。

第五章监测方法和技术

第十八条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监测方法和

技术,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对监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积极引进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条监测机构应进行监测方法和技术的验证和评估,制

定合理的质量控制方案。

第二十一条监测机构应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

平和技术能力。

第六章数据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二条监测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

的安全和完整性。

监测机构应将监测数据及时录入系统,并进行合

理的数据校验和验证。

第二十四条监测机构应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对监测数据进行

定期分析和评估,形成报告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部门和公众发布

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第七章监测人员资质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

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测机构应组织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

和技术能力。

第二十八条监测机构应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优

秀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测机构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监测机构所有,修改时

应进行合法合规的程序,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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