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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帮大家整理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工作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工作调研报告1

必必需认真落实监督法积极展开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20xx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必需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检察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熟悉不够,等待观望。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作为备案检察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检察,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熟悉不够的问题。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备案检察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改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泊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检察机关宣扬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展开。检察规范性文件,必必需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展开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检察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检察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布备案检察条例的备案检察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落实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检察,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展开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升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熟悉,认真落实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工作。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检察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展开备案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检察监督机制,促进备案检察工作更好地展开。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检察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检察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特别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展开备案检察工作。检察合法性,就是检察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同意地方规定的;显然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在重点检察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检察适当性、协调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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