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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安置项目背景及需求析
目录
TOC\h\z\u第一节房屋征收 2
一、房屋征收 2
二、具体流程 2
三、征收主体 3
四、征收程序 3
五、房屋征收法定条件 5
第二节房屋征收安置 6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
二、总则 6
三、征收决定 7
四、补偿 10
五、法律责任 13
第三节房屋征收政策 14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14
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程序 23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6
四、征收安置中的难题与对策 29
五、管理规定 31
六、监督与奖励 38
第四节项目需求分析 39
一、项目概况 39
二、项目范围 40
三、项目要求 40
第一节房屋征收
一、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二、具体流程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主体
1.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2.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四、征收程序
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和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补偿资金验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调查登记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8.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五、房屋征收法定条件
1.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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