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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院引导标识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引导标识是医院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医
院引导标识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和第6部分(GB/T10001.1—2006和GB/T10001.6—200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1992)、《道路交通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GB2894—1996),以及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DB11/T334—2006)、《公共场
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5部分医疗卫生》(DB11/T334.5—2006),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方面
专家,编制了《北京市医院引导标识设置标准(试行)》,以供北京市辖区内一级及以上
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新建、改扩建工程和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双语标识(中文、英文)
中参照使用。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医院引导标识是指设置在医院院区内门诊、急诊、病房、辅助检
查、手术等病人可及空间所设置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和标牌。
第三条医院引导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其英文译法按照《公共场
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DB11/T334—2006)和《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5部分
医疗卫生》(DB11/T334.5—2006)执行。
第四条引导标识如使用图形符号,其图形符号应使用国家标准图形符号。以下的图形
符号可供各医院参照使用(详见附录一):
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和标志用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通用符号和医疗保健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0001.1—2006和GB/T10001.6—2006)执行。
2、消防安全标志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13495—1992)执行。
3、道路交通标志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GB2894—1996);
4、安全标志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894—1996)执行。
第二章医院引导标识的分类
第五条医院引导标识根据其指示功能的不同而分为一级导向标识、二级导向标识、三
级导向标识。
第六条一级导向标识是指就医者进入医院院区后,引导就医者进入各个单体目标建筑
的导向信息。一级导向基本为户外标识,主要包括:
1、医院名称标识
2、医院总平面图
3、各单体建筑名称标识(如门诊楼、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办公楼等)
4、道路及各单体建筑的导向标识
5、急救通道标识
6、无障碍通道标识
7、室外宣传栏
第七条二级导向标识是指就医者进入某一单体建筑或某一楼层后,能引导就医者迅速
到达目的就医科室的导向信息。二级导向主要包括:
1、当前建筑楼层索引标识
2、当前所在楼层科室指引标识
3、挂号、划价、收费、药房等窗口标识
4、区域(门、急诊大厅,病房等区域)多向指示标识
5、楼道多向指示标识
6、楼层牌
7、专家介绍及出诊一览表
8、各科宣传栏
第八条三级导向标识是指具体房间的功能性说明标识,为最小单位。三级导向主要包
括:
1、诊疗科室牌
2、病房牌
3、行政办公室牌
4、无障碍设施牌
5、安全类警示牌(如小心碰头、当心滑跌、当心触电等)
6、消防类警示牌(如紧急出口、禁止吸烟、灭火器等)
7、公共设施牌(如洗手间、电梯、公用电话、楼梯等)
第三章医院引导标识的设置
第九条医院引导标识的设置应按照各级导向标识指示功能的不同并根据各医院实际,
放置在建筑物内(外)醒目的位置。
第十条医院引导标识的设置必须完整,指示清晰;色彩上应整体统一,与医院整体环
境相协调。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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