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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丢失处理规定
一、货物丢失分类
(一)按性质划分
货物丢失分刑事类和操作类。刑事类为被抢、骗,以及职务侵占、携货(款)潜逃等;操作类为除刑事类外,人为操作(含第三方)等导致的丢失。
(二)按金额划分
货物丢失分为一般丢失、重大丢失和特大丢失;即:1万元以下为一般丢失,1万元(含)至10万元为重大丢失;10万元(含)以上为特大丢失。
(三)按责任划分
分刑事责任、操作责任、管理责任和非控责任。
1、刑事责任:是由内部人员作案或在库及提、发、取、派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被抢、骗,以及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货物(款)、携货(款)潜逃等。
2、操作责任:是指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定,导致货物发生丢失等。
3、管理责任:是指所管辖的可控第三方资源(班车、零担、外网、航空代理、铁路代理)发生货物丢失、遗失或人为造成的灭失(包括火灾)等;
4、非控责任:是指航空、铁路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丢失或灭失等。
二、货物丢失处理流程
(一)系统录入
案件系统只受理货物丢失案件,操作差错、晚点、潮湿、破损等服务事故禁止录入案件系统。
1、录入人员
所有货物丢失由出港单位、发现地安保或操作、运营部经理(主管)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2、录入时限
操作责任造成的5万元以下货物丢失,上报单位必须要先查找货物下落、取得基本证据(指信息系统货物运行轨迹数据)后48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操作责任造成的5万元以上货物丢失,要在24小时内电话上报安保处备案,同时立即组织查找货物下落,取得基本证据(指信息系统货物运行轨迹数据)后24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对货物丢失后30日内未上报的,总公司安保处不予受理。
发生刑事案件,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电话上报总公司安保处备案,24小时内录入案件系统。
3、录入内容
录入上报货物丢失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包含案件基本情况、查找货物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安保人员的初步判断意见及请示内容。
附:案件录入模板及标准
(二)上报审核
货物丢失初审为上报单位安保人员,审核内容包括:丢失日期、工作单号、丢失品名、丢失件数、损失金额、进出港单位、有无保险;严禁出现虚报金额、虚假案件。
1、2000元(含)以上丢失
2000元(含)以上货物丢失,系统录入24小时内审核流转至本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和对方单位安保,由对方安保确认是否丢失,确认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对方确认货物未丢失,由上报单位在案件系统内撤销;如在规定时限内确认丢失的,由上报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或安保上报总公司界定责任。对三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上报单位操作部(运营部)经理、安保可直接上报总公司安保处,由安保处界定并追究未确认单位安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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