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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解读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资质认定准则附件4
双随机检查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新版
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什么时候实施?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改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
3个办法有何区别?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
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三条(续):
检查与评审?
检查(不同于评审):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
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
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续)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
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保密原则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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