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不良事件(输错液的高昂代价).docxVIP

典型不良事件(输错液的高昂代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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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懂法,??

(那些交织的医患关系)

一一阿者以沙

案例简述

2017年5月27日,四川省某三级医院儿科在为一名患有“支气

管肺炎”的2岁患儿夏某输液时,误输了另一名10岁患儿的液体,

两名患儿用药相同(均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总量(1.2g)也一致,但用法不同,夏某的医嘱为1.2g分两次输,而另一名的则一次性输完,事情被患儿家长发现,报告当班医护人员后对患儿进行一系

列检查,结果无异常,未发生不良反应,继续治疗并按期康复出院。

事后,此事件引起了患儿家长对该院医务人员的极度不满,在小孩出院后家长开始向医院讨说法,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对此事态度也还算可以,积极监测患儿相关指标并向家属沟通解释,不过最终还是引发了医疗纠纷。医院表示愿意向患方赔礼道歉并免除本次所有医疗费用。但未获得患儿家属的理解,患方提出30万经济赔偿的要求,且拒绝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分歧过大,僵持不下,期间患方曾聚集多人在医院内播放扩音器、粘贴海报等方式主张诉求,并因此与医方保安发生拉扯,由此该院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开始介入调解。本案最终通过该派出所长调解以医院向患方赔礼道歉、免除全部医疗费用并一次性赔偿患方5000元人民币结案。以上案例,事虽小但也映

射出了当前医患关系的复杂性。

浅析案件性质

直观事件性质,医疗方面:从医疗行为上看,该事件应当属于医

疗安全不良事件,具体而言属于因查对、核对失误导致的护理安全不

良事件,严重程度可达一级。可见行为较为恶劣,如果输的不是相同的药物,甚至禁用药物,发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不言而喻。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护士执行医嘱时进行“三查七对”是基本要求,要事前、事中、事后查,核对患者身份和所用药物信息,而在此案中,显然执

行护士未严格履行“三查七对”,因此可以确定该院存在严重过失。

法律上: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都可以归为违约和侵权所引起,即医患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存在违背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行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患者健康、知情选择等利益,造成损害后果引发纠纷,当然也不排除无因管理等其他情形。总之,医疗纠纷一般受《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就本案

而言:

医患双方之间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患儿家属有义务向医院缴纳医疗费用并配合医务人员诊疗,遵从医院相关管理制度。医院则有义务为患儿提供符合当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服务,其中“当前医疗技术水平”应当限定在该医院所在一定地域范围之内,不该把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的水平与边远落后地区的水平一概而论。除此之外医院还有保障患者及陪伴人身财产安全等诸多附随义务。医方提供的是一种服务,重在过程,而不是结果,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诊疗规程即可视为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保证患者药到病除的结果才算履约,这也是医学科学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决定的。显然,在该案中的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医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但也没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实

际意义等根本违约的程度。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当事人一方

违约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而事情发生后患儿家属并未选择到其他医院治疗,也就是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并未解除。医方事后对患儿的各项健康指标进行了检查、监测。就以健康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而言,事后及时监测、检查以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履行补救措施的行为表现,因此可视为医方履行了一定的违约责任。再者,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说明患儿人身权益并未收到实质伤害,但因此发生的检查费用却给患方带来了经济负担。因此,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医方行为存在违约,并因此给患方造成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方

有权向医方主张其违约行为致患儿医疗费用增加的经济赔偿。

从侵权损害层面: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首先可以肯定医院输液错误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行为主体未尽到一个合格医务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再次,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为上述所述增加的检查费用(约300元),患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虽然口头上不承认没有人身损害后果,但拒绝到其他医疗机构做相应检查确认后果是否存在,由此推定患方内心上是承认患儿没有损害的事实。因此该案损害后果为事后为了了解患儿各项指标所产生的检查费用;最后,该后果系医方违反医疗常规、规范行为所引起,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患方有权向医方主张赔偿该费用。但根据民法理论“填平规则”,患方向医院主张的赔偿范围应限定在上述所说的检查费用(约300元)之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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