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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CCS
ICS
65.020.30
CCS
B42
石 家 庄 市 地 方 标 准
DB1301/T507—2024
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规范
2024-03-19发布 2024-04-18实施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301/T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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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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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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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组织与制度管理 1
5兽药质量管理 1
6可能存在不良反应兽药处置 3
7过期失效兽药处理 3
8追溯记录 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能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石家庄市畜牧兽医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畜禽疫病防治医院、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贾琳、王春涛、高欣召、王瑾、李占荣、赵涛、孙继强、梁春雷、陈龙、乔琳、齐佳、王东亮、安晓柯、路伟、杜国霞、田志娟、王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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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工作中的组织与制度管理、兽药质量管理、可能存在不良反应兽药处置、追溯记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内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组织与制度管理
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机构规模、服务需求和管理需要设置专门的兽药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兽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相关任务;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管理。
人员
兽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兽药专业知识以及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学历。
工作职责应包括:
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制定适合本机构的兽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定期对兽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分析、总结,为兽药遴选提供建议;
制定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审核本机构申请的新购入兽药、调整兽药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
监督、指导兽用特殊药品的规范化管理;
定期接受兽药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保证兽药质量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养护、出库等环节的管理。
兽药质量管理
采购
应根据机构兽药使用及库存情况,制定兽药采购计划,做好兽药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
应向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信誉好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兽药,并建立供应商名录、资质档案。
应查验供应单位的资质,资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所销售兽药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验收
兽药入库时,应根据采购计划逐批对兽药包装、规格、合格证、标签、说明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识、电子追溯二维码和其他标识进行核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对贮存温度有要求的兽药到货时,应对其转运过程的温度、时间等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贮存温度要求的应拒绝验收入库。
场所与设施
应设有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药房,设置明显的名称标识,并与诊疗区有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库存兽药与墙、屋顶、地面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兽药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2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
药房应划分:合格兽药区、退回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等专用区域,并设置区分标识。不合格兽药区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需求宜配备以下设施:
药架(柜)、储物柜等药品基本储存设施;
专用冷藏冷冻设备(冰箱)等冷链药品储存设施,专用冷藏冷冻设备应有不间断电源;
温湿度计、冰箱温度计等温湿度监控设施;
避光、通风设备;
兽用特殊药品应按管理要求配备保险柜、安全防护等设施;
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设施。
应根据兽药的质量要求,在相应的常温(温度为10℃~30℃)、阴凉(温度为4℃~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兽药,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之间。
储存与养护
兽药应按照属性和类别进行分类放置: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化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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