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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发[2001]第1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直属支行:
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方式的一种创新,各行在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时,除按现行操作规定操作外,可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群体按本办法的规定以综合授信
的方式进行业务操作。
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中,各具体额度的核定,仍须符合我
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本办法附件5、6、11不限于综合授信用途,附件8、9可用作个人信用贷款申请、审批,附件12可代信贷员、综合员
额度管理台帐。
四、开展综合授信业务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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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编号,加强合同编号管理。
五、本办法下发后,各行可以开展多项担保项下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对风险的把握能力开展单项担保项下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报总行备案,并将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向总行反映,总行也将不定期的对该项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
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补充协议》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申请表暨综合授信额
度变更、个人信用评定申请表》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审批表暨综合授信额
度变更、个人信用评定审批表》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支用审批表》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归还申请审批表》
12、《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
二〇O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通知
本行发送:信管部、会计部、稽核部
校对:个金部
贾晓东
2001年4月12日印发
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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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
资金融通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
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质
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总和作为个人综合授信的总额度。
申请人可单独或合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
第三条综合授信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第四条受信人可以在总额度项下循环获得贷款,也可以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担保的对象仅限于在同一授信人处申请
的贷款。
第五条受信人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与总额度项下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
的累计,不得突破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两者的总和。
受信人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与总额度项下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
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不得突破总额度金额。
第六条受信人初始设定或重新设定综合授信总额度之日起一年为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在重新设定日之前应完成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总额度的重新设定包括对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
度的重新评估和设定。
第七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
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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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
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获得的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担保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
日。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指定的有权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受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对于受信人的其他规定条件
从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第九条受信人及贷款涉及的保险人、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在
授信人可控制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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