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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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投资的类型

(1)按投资的主体划分

官方投资:一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的投资。

私人投资:外国自然人和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投资。;(2)按投资的性质和形式等综合因素划分

国际直接投资: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主要形式: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独资、合资企业)或者兼并、收购东道国企业等。

国际间接投资: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国股票、其他有价证券或提供贷款等方式使投资资本增值的经济活动。; 两者的最大区别: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具有有效的发言权。

;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体系;(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2、国际条约

(1)双边投资条约,是调整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关系的最有效手段。

(2)区域性多边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共同市场协定》等。

(3)世界性多边公约,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节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

;一、分支机构;二、合营企业;(二)特征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企业法人,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日本、比利时。; 联合国《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指南》

1、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JointVenture):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的,按照约定、法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并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JointVenture):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的,按照合营合同规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这种组织往往不具备法人资格。;(四)我国的合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外国的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1)外方合营者和中方合营者的区别。

(2)属于股份式合营。

(3)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具有中国国籍的公司法人。;(5)出资问题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6)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但不得少于3人。;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02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①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的区别。

②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 A、法人式合作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机构:董事会

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 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

组织形式:类似合伙。

管理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出资比例: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 ③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条件、收益的分配、投资的回收、风险的分担。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四、BOT投资方式; 2、特点

(1)BOT方式适用于特定领域: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外国投资者取得了东道国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特定的项目享有独立的建设权和经营权。

(3)在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当地政府。;(二)主要当事人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2、项目公司——为建设、经营和管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公司。

3、其他当事人。

如贷款人、建筑公司、营运商; (三)合同安排

1、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定的地区,允许其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第三节海外投资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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