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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与
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签署的
企业法务外包服务协议书
二○一三年四月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在中国南京签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永衡昭辉”)
注册地址: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
负责人:黎民
鉴于:
为此,双方经友好磋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公司法务外包委托
公司聘请永衡昭辉作为法律顾问,办理**有限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全部法律相关事务,将公司法律事务外包给永衡昭辉。
永衡昭辉接受委托
永衡昭辉接受公司聘请,并将以永衡昭辉的全部资源力量为公司提供全方位法务外包服务。
法务外包服务项目
永衡昭辉向**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解答日常各类法律咨询;
协助公司制订各类合同范本;
审查、修订公司签订的各类国际、国内经营合同;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
协助公司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流程规范;
协助公司进行章程、规章制度的修订;
协助公司加强法制教育,安排员工法律知识培训;
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控制和防范
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公司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受公司委托,就公司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
受公司委托,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规范的前提下,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受公司委托,协助公司进行资产、债务的重组或处置,参与公司重大项目和国际业务谈判,起草、修订有关合同、文件;
受公司委托,办理公司对外投资、并购、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以及增发、配股等证券法律事务;
受公司委托,办理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项目的金融法律事务;
协助公司清理企业往来债权债务,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活动、非诉讼案件的调解及仲裁活动;
办理公司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法务外包服务费用
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向永衡昭辉支付法务外包服务费用人民币万元(RMB)。
永衡昭辉办理本协议第3条第1)项至第9)项业务,公司无须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4条第1)项支付法务外包服务费用外,不再支付服务费用。
永衡昭辉办理本协议第3条第10)项至第15)项业务,公司须与永衡昭辉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具体业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由双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确定,永衡昭辉同意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给予公司不低于10%的优惠。
另外,永衡昭辉特别给予公司下列优惠: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累计总数5件或累计标的总额100万元范围内的诉讼活动、非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活动,以及累计10件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不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永衡昭辉办理本协议第3条第16)项业务,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内容由双方协商议定服务费用。
永衡昭辉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支付的下列费用,由公司承担,不计入法务外包服务费用数额中:(一)鉴定费;(二)翻译费;(三)资料费;(四)公证费;(五)审计费;(六)咨询费;(七)南京地区以外的住宿费、交通费;(八)国际通讯费;(九)其他必需的费用。永衡昭辉支付上述费用之前应事先经公司认可。
法务外包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永衡昭辉支付本协议第4条第1)项约定的法务外包服务费用的50%,计人民币万元(RMB)。2013年10月31日前再支付剩余50%的法务外包服务费用,计人民币万元(RMB)。
法务外包服务费用支付至以下帐户:
户名: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账号:
开户行:
永衡昭辉在收到公司支付的法务外包服务费用后三日内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服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自2013年2月9日至2014年2月8日。
如在本协议届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责任条款
公司责任
公司应向永衡昭辉真实、详细、全面地介绍相关法律事务的事实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应邀请永衡昭辉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公司应将需永衡昭辉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文件最终版本或签署版本复印件及时送交永衡昭辉备案;
公司对在法务外包过程中知悉的永衡昭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包括本协议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应确定内部专人负责与永衡昭辉经常联系。
永衡昭辉责任
永衡昭辉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法为公司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永衡昭辉根据公司各类不同的法律事务指派相应专业律师或组成律师团队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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