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内容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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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

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3、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

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

证;城乡污水集中解决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

具体办法和实行环节由国务院规定。严禁公司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

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5、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解决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

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解决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

者闲置水污染物解决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批准。

7、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立排污

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严禁私设暗管或者采用其他

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8、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营。排放工业废水的公司,应当

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9、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

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

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10、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11、严禁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1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用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

质量标准。

13、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将

具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

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合,应当采用防水、防渗漏、

防流失的措施。

14、严禁运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具有毒污染物

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1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规定导致水污染的公司进行技术改造,采用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反复运用

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16、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

设备,不得转让给别人使用。

17、公司应当采用原材料运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

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18、也许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

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1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公司事业单位,应当采用措施,防止在解

决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也许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

体。

20、公司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导致或者也许导致水

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用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

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

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

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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