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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砂林保护与恢复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红砂林保护与恢复的对象、恢复技术措施、保护技术措施、有害生物防治、
保护实施前的调查、监测、检查验收、技术档案的建立。
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干早、半干旱草原区的红砂林保护与恢复,其他同类地区也可参照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16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81森林抚育规程
LY/T1607造林作业设计规程
LY/T1749梭梭林保护与恢复技术规程
LY/T2244.1自然保护区保护成效评估技术导则第1部分:野生植物保护
LY/T1952森林生态系统长期定位观测方法
DB62/T1499干旱半干早黄土丘陵区雨养生态体系建设——红砂容器育苗技术规程
DB62/T4311红砂硬枝扦插繁育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红砂
红砂(Reamuriasongarica别名:枇杷柴红虱),是柽柳科红砂属超旱生小灌木,它具有
抗旱、抗寒、耐盐碱、耐瘠薄以及生长寿命长等特点。广泛分布于我国干旱荒漠地区,特别
广布于西北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并且是这些自然分布带的建群种和优势种。
1
3.2
红砂林
分布于干旱及半干早草原区,植被覆盖率达到10%以上的天然或人工红砂林。
3.3
人工修复
在红砂林区,通过人工干预措施进行微地形整地,拦蓄保墒,种植苗木,促进林地更新
复壮的营林作业方式。
3.4
雨养植被
无人工补水灌溉条件,仅依靠天然降水或地下水补充水分的途径来维持物种的延续和生
长的植被。
3.5
封育工程区
以封山(沙)禁牧、封山(沙)育林方式培育和修复红砂林分的工程区。
4恢复技术措施
4.1恢复潜力程度划分
4.1.1轻度
生境受损不超过系统承载力,停止破坏和干扰后,天然红砂林可以自然恢复。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可划定为轻度:
a)非因林木个体之间竞争性生长影响,导致林木生长衰竭,枯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
5%(含)~10%,防护功能出现下降的天然红砂林。
b)难以维持稳定状态,天然红砂林覆盖度下降至30%(含)~40%的。
4.1.2中度
生境受损超过系统承载力,仅依靠自然力很难或不可能使系统恢复到初始状态,需要人
工辅助措施才能恢复的天然红砂林。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划定为中度:
a)非因林木个体之间竞争性生长影响,导致林木生长衰竭,枯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
10%(含)~40%,防护功能显著下降的天然红砂林。
b)难以维持稳定状态,天然红砂林覆盖度下降至30%以下,且每公顷红砂灌丛在750
(含)~900(沙区150~180)个之间。
4.1.3重度
2
生境受损远远超过了系统承载力,植被和基质完全丧失,天然红砂林系统需要彻底重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划定为重度:
a)非因林木个体之间竞争性生长影响,导致林木生长衰竭,枯死木、濒死木株数比例达
40%(含)以上,防护功能严重下降的天然红砂林。
b)难以维持稳定状态,天然红砂林覆盖度下降至30%以下,且每公顷红砂灌丛小于750
(沙区150)个之间。
4.2恢复方式
共有3种恢复方式,包括自然恢复、人工促进和人工修复。
4.2.1自然恢复
4.2.1.1适用条件
适用于恢复潜力程度为轻度的情况,进行封育保护,使植被逐步自然恢复到原生状态。
4.2.1.2封育对象
应为荒漠、半荒漠以及干旱半干旱草原区的红砂林列入封育工程区,红砂母树至少在
150株/hm2以上,红砂天然林盖度达到30%以上;对工程区内的所有荒山、荒坡、撂荒地以
及退耕还林地进行封山(沙)禁牧和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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