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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
(第30号)
《动产抵押登记方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动产抵押登记方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宅地的县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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