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PP--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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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

概述

1997年9月,在《MA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公约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Air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

《MAPOL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

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除了含有氢化氯氟(HCFC)的新设备在2020年之前还允许安装外,其他所有的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禁止再安装使用。

2.对氮氧化物(N0X)的控制:

是对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或进行过重大改造过的船舶、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但不包括仅用于应急情况下用的柴油机)的排烟中氮氧化物(N0X)的含量进行限制。

所有以上适用的柴油机必须在船级社的监控下,进行N0X排放量的测定;如符合附则VI的规定值,船级社将给每一台柴油机发放EIAPP证书或符合证明。

对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或进行过重大改造过的国内航行的船舶上安装的柴油机免除这个要求。

3.对硫氧化物(S0X)的控制:

是对船舶使用的所有燃料油中含硫量进行控制。船舶所使用的燃料油含硫量应不超过4.5%m/m。

附则VI还允许对“S0X排放控制区”制定更严格的排放规定。如果船舶进入“S0X排放控制区”区域,其使用的燃料油含硫量应不超过1.5%m/m,否则应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装置,将船舶(包括主、付机、锅炉等)设备的S0X排放总量控制在6.0g/kWh或以下。

目前,波罗的海区域已被97议定书指定为“S0X排放控制区”,将在2006年5月19日正式生效。而北海区域也将在2007年生效为“S0X排放控制区”。

4.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的控制:

是对油轮、液货船的蒸汽收集系统进行检验。

所有航行到97议定书缔约国指定的、应按附则VI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进行控制的港口、装卸站的油轮、液货船都应配备由主管机关认可的蒸汽收集系统。但目前世界上还没有这样的指定的港口或装卸站。

这一控制主要适用与油轮、液货船,目前对散货船、集装箱船还不适用。

5.对船用焚烧物的控制:

是指对船舶焚烧炉的焚烧物进行控制。

禁止船舶焚烧特定的物质:如: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等。

同时,对船用焚烧炉进行检验,所有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使用的船用焚烧炉必须取得由主管机构或船级社按照MEPC.76(40)要求进行检验的型式认可证书。

证书的签发和时间要求

证书的有效期

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在经船级社进行检查、检验满意后签发,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日期起有效期五年,同其他证书相同需进行一年一次的年度检验和二年半一次的中间检验、五年到期的换证检验。

证书的初次检验

所有适用的船舶,在2005年5月19日附则VI生效之后的第一次进坞检验时进行IAPP证书的初次检验,但无任什么情况不得迟于2008年5月18日前必须完成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时的要求

由于各家船级社对MAPOL公约97议定书和《MAPOL73/78公约》ANNEXVI的理解结合了各船级社各自的入级规范,因此在进行初次检验,具体的要求和做法会有稍许的不同,但大的方面是具本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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