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缜密做账合法避税;做账与纳税的关系;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比较;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比较;财政部【财商字】(1998)74号文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企业在确定收入、本钱、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应收款项及坏账的核算与税务处理;
“应收票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说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说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缺乏、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以下各种??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方案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说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说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缺乏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税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局部,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缺乏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缺乏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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