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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为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病率,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
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进展,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暴露等级判定和处置原则
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是
否患有狂犬病的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黏膜或者破损皮
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直接接触可能含有狂犬病病毒
的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根据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为I级暴露。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暴露。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
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
接接触蝙蝠为Ⅲ级暴露。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务人员在判定暴露等级后,
及时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在获得知
情同意后(知情同意书模板见附件,各省份也可根据本地实际
自行制定),医务人员对伤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清洗暴露部位,无需进行医学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且严重免疫功能低下者,或者Ⅱ级暴露者其
伤口位于头面部且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按照Ⅲ级
暴露者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
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二章伤口处置
第七条伤口处置包括彻底冲洗和规范清创处置。伤口处置越
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
置。冲洗或者清创时如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专业冲洗液)和
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约15
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
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
口冲洗时,可用注射器或者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灌
注冲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后用稀释碘伏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果
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涂擦伤口。如伤口
碎烂组织较多,应首先予以清创。
第八条综合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
间间隔等因素对伤口进行区别处理。
伤口轻微时,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应尽量一期闭
合伤口。闭合伤口前应完成清创及被动免疫制剂浸润注射。
根据需要进行伤口引流。
第九条根据伤口污染或感染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狂
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破伤风的预防处置应遵照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有关规
定。如需同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破伤风疫苗,应分别注射在左、
右上臂三角肌;如在同侧三角肌注射,需间隔至少2.5厘米。
第十条对特殊部位的伤口进行处置时,建议有条件的狂犬
病预防处置门诊在相关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
眼部:处置眼内伤口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
何消毒剂。
口腔:冲洗口腔伤口时,要注意保持患者头低位,以免冲洗液
流入咽喉部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黏膜:伤口处置、冲洗方法同普通伤口,注
意冲洗方向应向外,避免污染深部黏膜。
第三章疫苗接种和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
第十一条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越早越好。推荐的
免疫程序仅限于已批准使用相应程序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如
国家批准新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免疫程序,按最新要求执行。
5针免疫程序:于0(注射当天,下同)、3、7、14和28天各注射
狂犬病疫苗1剂次,共注射5剂次。“2-1-1”免疫程序:于0天
注射狂犬病疫苗2剂次(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注射1剂次),第
7、21天各注射1剂次,共注射4剂次。
第十二条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
使用。
第十三条狂犬病疫苗接种不分体重和年龄,每剂次均接种1
个剂量。
第十四条对于狂犬病疫苗注射部位,2岁及以上受种者在上
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幼儿在大腿前外侧肌内注射,
避免臀部注射。
第十五条不能确定致伤动物健康状况时,已暴露数月未接
种狂犬病疫苗者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六条正在进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
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
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注射
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者,应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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