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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人员密集场合,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不不大于二万平方米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不不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不不大于一万平方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不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公司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不不大于一千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小朋友用房,小朋友游乐厅等室内小朋友活动场合,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公司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不不大于五百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备娱乐功能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人员密集场合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单体建筑面积不不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其她公共建筑;
(四)都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献;
(三)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明文献;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献;
(五)消防设计文献。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步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方案及阐明,或者设计采用国际原则、境外消防技术原则中文文本,以及其她关于消防设计应用实例、产品阐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没有规定;
(二)消防设计文献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也许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标规定;
(三)拟采用国际原则或者境外消防技术原则。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强制性规定对申报消防设计文献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阐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献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消防设计文献申报规定;
(四)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级别、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强制性规定;
(五)选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规定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原则和关于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备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有关专业高档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批准见,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告知报送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步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批准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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