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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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监督,

防止不法行为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票据管理的法律制

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在以下情形中,应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一)与其他医院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二)与上下级单位发生资金往来;

(三)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四)与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五)医院收取的暂收、代收款项。

第三条、往来结算票据应按照统一领取、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

一核销、统一监督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资金必须纳人专户保管,坚持票款同

行。

第五条、医院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医院性

基金、专项收入其他医院非税收入,也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应纳税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定期清理往来结算票据,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由

主管部门进行销毁。

第七条、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缴销

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与原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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