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报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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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内容及适用范围

机械设备报废的条件及报废设备鉴定等基本要求。

2.机械设备报废条件

2、1机械设备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经损坏,虽经修理,技术能力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2、2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理。

2、3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无改造价值。

2、3属于淘汰机型,配件无供应来源。

2、4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

2、5因意外灾害或突变事故,受到严重损坏。

2、6非标准专用设备,本企业不适用,其它企业也不适用。

3、凡符合以上之一者,无法修复和改造者可申请报废。

4、使用单位的机械部门组织鉴定对报废机械设备作详细、正确、全面的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经机械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审批。

5、凡申请报废的设备,如折旧尚未提足,应按财务规定将折旧提足后申报,特殊情况列书面申请报公司。

6、已批准报废不能使用的机械设备,机械部门要组织解体鉴定,对尚能用的零、部件要尽量使用(除国家规定办理的汽车、锅炉等外),对尚未批准待报废的机械设备,不得任意卸零、部件。

7、对于已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是垂直运输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8、机械设备因管理不善丢失的,使用单位要清查,严肃处理,设备帐按财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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