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法专题培训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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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法培训—幼儿园教师培训系列—在教育教学期间,幼儿园对幼儿富有进行安全教育,对其进行约束指导,保障其健康快乐成长的职责主讲人:某某某时间:202X年

目录一、幼儿教师的义务与责任二、人的风险与预防措施三、物的风险与预防措施

幼儿教师的义务与责任PART01—家有法则兴国有法则安—

—幼儿园教师的义务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幼儿园教师的义务来源—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教师的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法律规定针对被侵害主体的特殊性,对受伤儿童实行特殊保护。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其主体是特定的,当其受到伤害而提起诉讼时,应当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

—过错推定原则—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法律必须加以特殊保护,要求学校更多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开法定监护人进入校园后,监护人就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控制,整个教育活动都是在学校的控制之下。条文目的法律加重学校的举证责任,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在损害发生后,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同时,允许学校举证抗辩。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尽相当的注意并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就无法达到免责的目的。如何理解过错推定原则?

人的风险与预防措施PART02—家有法则兴国有法则安—

—人的风险与预防措施—风险①-人的风险01教职员工02幼儿自己03幼儿之间04外来人员

—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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