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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
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
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
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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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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