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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

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

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

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

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

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

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

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

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

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

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

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

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

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

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

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二)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三)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检查、考核和评价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

(五)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年度预算。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会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

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

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据实调整完善年度计

划。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

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会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

(二)在本单位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专栏;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

的有关内容;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

(三)与新闻媒体合作,举办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四)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

(五)在营业场所张贴标语、宣传画、风险揭示书等宣传资料,向投资者发

放各类宣传材料。

(六)参加协会、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的各类投资

者教育活动。

(七)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各项业务和产品的宣传册、说明书、

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上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市场有风

险,投资需谨慎”。各证券经营机构类会员单位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

诱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会员单位的客户服务电

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询问。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投资者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向投资者公

布投诉电话等具体的投诉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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