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pdfVIP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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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

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

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

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

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

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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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

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

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

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

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

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

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

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

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

织编制。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

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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