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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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

服务指南(试行)

为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吉府发[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工作服务指南。

一、常规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一)适用范围

青原区行政区域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实施主体

申请人可以选择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3户以上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使用范围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2)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5)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6)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9)其他情况。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1)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以及水质不达标的;

(3)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4)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5)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6)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7)其他情况。

(四)申请使用流程

1.初步勘察。申请人收集汇总问题情况,并报所属街道社区会同区住建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填写《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前初步勘察记录表》(附件十一)。申请主体可以是业委会、业主代表、物业公司。(若有物业公司,则物业公司可由业委会、业主代表授权委托申请报告;若无物业小区,则由业委会申请报告;若无物业公司无业委会,则由三名以上业主代表申请报告,并需社区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主体需明确实施主体。

2.查询余额。填写《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一),申请人前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市住建局大楼)查询涉及户数、可用余额并加盖公章。(查询中发现有未缴纳维修资金或账户余额不足需业主续交的,由申请人负责进行催缴。)

3.征求意见。申请人开展征求业主意见工作,填写《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签名公示表》(附件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填写《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告》(附件三),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出入口、公示栏、楼栋单元门、便民公告栏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影响维修项目的申报),公示拍照取证(近景、远景照片附加时间水印)。

4.现场勘查认定。申请人邀请所属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区住建部门一同对现场进行勘查,查勘维修部位的真实性、《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签名公示表》(附件二)、《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告》(附件三)的公示情况,现场勘查照片附带时间水印,同时填写《青原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场勘察记录表》(附件四)。

5.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所需资料(根据资料目录提供)至区住建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区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并出具《审核告知单》,将审核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确定施工单位。申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施工单位(建议选择三家以上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投标,邀请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区住建部门一同参与),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方案和预算,申请人与工程队签订施工合同应注明质保期、质保金并盖骑缝章;填写《青原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施工公告》(附件五)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请的项目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预算进行评估,同时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和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出具审价报告。(需提供审价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7.工程验收及公示。工程施工完成后,申请人自行组织并邀请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区住建部门参加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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