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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评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揭示和披露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变化,规
范跟踪评级工作,提高评级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评级业务的所有委托评级项目。
第三条公司在每个评级项目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后对评级项目进
行持续跟踪评级,及时揭示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变化。
在对评级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的基础上,公司按照监管及自律规定
或评级委托协议的约定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针对可能影响受评
对象信用状况的重大事项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作业,根据需要出具不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或关注公告、列入评级观察名单、移出评级观察名
单、终止评级等评级公告。
第四条跟踪评级作业应进行尽职调查,收集、查阅和分析受评
对象所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与区域环境、业务运营、财务报表等方
面的资料,在必要时应对受评对象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跟踪评级作业应遵照《跟踪评级方法》进行。
第五条持续跟踪作业、定期跟踪评级作业和不定期跟踪评级作
业应全过程留痕。其中持续跟踪作业通过《跟踪记录》全程留痕,定
期跟踪评级作业和不定期跟踪评级作业通过《跟踪评级项目流程控制
单》及评级系统进行全程留痕。
第二章持续跟踪作业
第六条持续跟踪作业是指评级作业部门对评级项目的信用变化
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和风险排查的过程。
1
初次评级完成后,评级作业部门以受评主体为单位指定跟踪评级
项目组或责任人,就该受评主体及其债项进行持续跟踪。
第七条跟踪评级项目组应持续监测影响所负责受评主体及债项
的重要因素及其变化,并就跟踪评级的过程以及结果定期填写《跟踪
记录》。
跟踪评级项目组每月末应将《跟踪记录》提交分管高级分析师和
作业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八条跟踪评级项目组在持续跟踪评级作业中发现可能影响受
评主体及债项信用状况的重大事项时,应随时向分管高级分析师或评
级作业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启动不定期跟踪作业。
受评对象在债项发行审批期间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重大变化
的,评级作业部门还应会同合规管理部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自律机
构进行汇报,汇报形式与内容由信用评级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
主任委员(或评审会召集人)确定。
第三章定期跟踪评级作业
第九条定期跟踪评级作业是指根据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的规定
或评级委托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活动。
第十条跟踪评级项目组应按照如下时间要求进行定期跟踪评级
报告作业:
1.对于已发行中长期债项的定期跟踪报告每年出具一次。根据相
关监管或自律规定:
(1)对于已在交易所市场(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下同)发行或流通的债项,应在受评主体年报发布后两个月内出具并
2
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且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
持连贯,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或流通的债项,应在受评主
体年报发布后三个月内以及发行后第十二个月(发行后第二年的第十
二个月不用再跟踪)出具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3)对于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或流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应在受评主体年报发布后三个月内(最晚不得迟于7月31日)出具
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对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一年期内的固定收
益类产品/短期债项:
(1)对于已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或流通的短期债项,应在正式发
行后第六个月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2)对于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或流通的短期债项,应在正
式发行后六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报告。
3.对于已发行非标融资产品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每年出具一
次,一般在年报披露后三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报告;如非标融资产品
融资人同时发行由公司评级的公开债项的,在按照公开债项跟踪监管
规定进行债项定期跟踪评级作业的同时应进行非标融资产品定期跟
踪评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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