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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务管理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减

少对外劳务纠纷的发生,维护劳动者、对外劳务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xx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国劳务中介企业,是指接受外国劳务企业委托,招用境外劳务

人员的专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外国劳务中介企业)。我县的外来劳务中介企业是

指经县商务部门批准的中、后企业。

第三条县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境外劳务企业在我县招用或委托境外劳务中介企业招用境外劳务人

员,必须按照xx省市关于招用境外劳务人员项目审核备案的有关要求,提出“招

用申请”,取得我县商务部门关于在我县招用劳务人员的批准函和外派劳务项目

提出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送对

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号文件(上合函〔2010〕484号)精神,

我县设立“县外劳务xx”,以下简称“xx”。Xx由县商务局直接控制,按xx、省、

市相关要求经营。我县xx报名窗口设在县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省商务厅《关于

印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规3号)

要求,在县人力资源市场设置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xx配备相应的办

公设备。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外事办、司法局等

部门应派人员到联合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镇(区)要全力支持,确保xx顺利运行。

第六条劳动者报名参加对外劳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xx镇(园

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外国劳务企业或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在我县xx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招

聘外国劳务人员或信息时,必须提供就业介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

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质证明、注册招聘申请书、招聘简章、广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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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等文件。广告主和经营者应仔细核对并保存上述信息的复印件,以备日后参考。

第八条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应当参照使用工商部门监制的《出

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在合

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语言误导、欺骗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超出业务

范围的专业中介行业以外的合同事项。

第九条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应当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境外劳动者出国的费用,

包括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保险费、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等,

由劳动者本人按实际发生额承担。服务费不得高于

第十一条加强劳动者法制教育。对外劳务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要认真组

织劳务人员开展离岗前培训,宣传xx及项目所在地区对外劳务政策法规和法律

法规,引导劳务人员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逐步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企业和劳动者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县商务部门应建立涉外劳务企业、涉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境外劳动者信

息数据库。开展“诚信文化进企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劳动争议产生不

良影响的外国劳务企业、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建立不良记录和档案,

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工商部门应当将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

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和警示信息管理。公安部门应当建立返乡劳动者

护照信息管理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建立专业中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纠纷的发生和处置等需要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

类管理。商业、工商、人类社会和公安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及时、适当地公

开,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外国劳务中介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和章程,加入行业协会,进行

自律管理、自律和自我发展。

第十四条涉外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信用担保制度。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缴纳一

定额度的信用保证金,专门用于处理国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信用保证金统

一存入企业银行的专用账户,只有经xx县批准,在确需处理国内外劳动争议和

突发事件时,才能使用。信用担保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属于企业。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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