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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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2)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

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

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

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

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

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

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

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

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

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

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

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

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

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

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

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

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

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

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

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

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

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

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

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

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

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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