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程-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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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12由保险利益引起的纠纷由代位追偿引起的纠纷目录案例一:保险纠纷之保险利益案例简介:王某2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王某的外公对王某具备保险利益么?此份保险合同成立么?本案分析纠结点一: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从法律层面看:我是未成年人我与老婆均死亡或者我们无力抚养我确有能力进行抚养本案分析从事实层面看:外孙女跟我住一起,但我不用掏腰包女儿住在外公家,花费我全包老爸是我的抚养人、监护人,外公是我的委托监护人本案分析纠结点二:王某外公投保时是否符合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假设王某外公与王某之间已建立了抚养关系,具有保险利益,王某外公却是在王某离开A城时为王某投保,此时,王某外公本就不是其法定抚养人,王某外公投保时便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就算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抚养关系再次成立,保险合同也无效。老伴,外孙女走了,咱给她买份保险吧,当是咱送她的礼物啦就买平安险吧,保护咱外孙女平安成长本案分析纠结点三:王某的外公是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否理解为王某的外公是以王某父亲代理人的身份为王某投保这里的代理人与代表着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代理人不同。代理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除了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有两个:1.须由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行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干杯,代理行为成立,我是女婿的代理人!爸,您作为我代理人的时候得以你女婿我的名义啊~本案分析注意点:该案中存在着其他可使保险合同无效的问题:1.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该案中王某外公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没有征求法定监护人王某父亲的同意,保险合同无效。2.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本案中,王某未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王某的外公不能作为投保人为她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综上所述,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外公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知识点回顾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抚养是指从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等各个方面对被抚养人进行照顾、保护和管理。但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主要体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可委托他人代为进行。外祖父母有抚养外孙子女的义务,不过这种抚养义务的承担有所前提。3.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4.代理人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代投保人投保时,需经投保人同意,并以投保人名义进行投保。5.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123投保人应意识到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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