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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经201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课程管理,加强课程教学,提高我校研究

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

范研究生课程管理,是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重

要保证。

第二章课程分类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是指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也可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第四条学位课是体现学科基础作用而必须学习的课程,

要求具备宽广性和系统性,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两

类。

第五条非学位课是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

或增加知识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应体现学科前沿性和实践

性,有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课程开设

第六条公共课的开设及排课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单位共

同负责,每门课程设置1-4学分;专业课的开设和排课由开

课单位负责,每门课程设置1-2学分。一般1学分对应18

学时。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本单位教

学执行计划,并于上一学期末报研究生院备案。列入教学计

划的课程应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课或需更换

任课教师的,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八条每学期课程开设时间分上、下两段,上段为学

期前9周,下段为学期后9周。课程安排一般应集中在一个

阶段内完成。

第九条一级学科培养方案内的选修课开课人数一般不

少于15人,二级学科培养方案内的选修课开课人数一般不

少于5人。如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少于5人,暂停开课一学

年;连续两年无人选修的课程、不能开出的课程、评估不合

格的课程从培养方案中予以取消。

第四章课程建设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管理,开课单位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建设采用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

责人由开课单位选聘产生,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二条课程负责人要求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职称,具

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十三条课程负责人主要承担课程建设任务,包括推

行教学改革、组织教学研讨、加强教材建设、进行教学管理

和开展教学评估、组织申报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题等

等。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在线学习平台由研究生院统一建

设,课程资源由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维护。

第五章课程评价

第十五条课程评价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由开课单位、

教学督导、课程建设小组成员、选课研究生及研究生信息员

共同参与完成。

第十六条建立管理人员听课制度。研究生教育管理人

员、教学督导和研究生信息员负责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抽查

评估,由研究生院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开课单位。

第十七条开课单位和课程负责人应全面把握课程的运

行状态,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改进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研究生可在课程结束后针对授课内容、授课方

式、授课效果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研究生院设立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根

据课程综合评估结果对优秀任课教师予以奖励。研究生课程

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选及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综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课程,开课单位应及时

进行调整和改进。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课程予以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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