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完整版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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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无需出具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但不影响生效。

善意解释:有效性解释;第三方中立解释;缔约方解释,做有利对方或不利己方的解释。

债务一国政府,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继承。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

一国政府,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

联合国大会:内部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外部决议----无约束力,只具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决议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可强制执行,可采取武力执行。

当然的实质性事项: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开除会员国。

其他决议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界标出现问题须双方代表在场。

劫机:或引渡或起诉。

添附:在领土上增加领土。

港口刑事管辖: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

无害通过只针对外国船舶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不影响其上空的公海地位,实行公海六大自由中的飞越自由。

紧追可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

合法:先占,添附,非强制割让,殖民地独立,公民投票。

空间物体登记:联合国秘书长。

空间物体相互造成的损害,实行相对责任制,即过错责任;而空间物体造成地面或空气空间中损失的,则实行绝对责任制.

民用核能:营运人承担,国家补充责任。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条件:1、双方均为缔约国;2、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4、有保险或担保

国籍法⑤: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⑨: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积极冲突: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国籍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

引渡: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外国人入境:签证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国内受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的,是公安部,地方公安机关,外交部,外事部门。

20、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方能开始职务: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

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均以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宣而不战是战争;战而不宣不是战争)

背信弃义:(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冲突对方的是诈术,不是背信弃义。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使用冲突对方的是诈术,不是背信弃义。

《刑事法院规约》生效:2002年7月

27、 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除外)

公产

敌产占领区的,可征用但不得没收。

私产:可以限制使用但不得没收。

国际私法

公共秩序保留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但不能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人:登记地,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主营业地。

代理:意思自治优先—代理行为地法;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意思自治优先—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船舶。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原则:登记国法

例外:优先权,法院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意思自治——目的地法。

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最密切联系。

权利质权。设立地法。

消费合同:A、消费者选择,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B、无选择,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合同:A、不允许意思自治;B、原则上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C、例外: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或劳动者工作地法。

适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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