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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指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证券业务中使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进一步规范收益法的运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关于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

准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对企业价值

采用收益法评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证券业务,是指《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

理问题的通知》中所称的证券业务,即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

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五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

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

评价。在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等要求后,才可以承接相关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项目独立性评价一般包含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价、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

人员独立性评估、外聘专家独立性评价。

(一)评估机构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二)拟承做项目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

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拟聘请的专家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项目风险评价一般包含来自委托人的风险评价、来自被评估单位的风险评价、来

自委估资产(负债)的风险评价、来自评估报告使用的风险评价和来自其他中介机构勤勉尽

责的风险评价。

(一)来自委托人的风险评价,通常包含委托评估目的是否明确,委托人对时间要求是

否紧迫,委托人是否干涉评估师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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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自被评估单位的风险评价,通常包含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评估

工作的配合程度,被评估单位的财务状况的稳定性,被评估单位的产权关系的明晰性,被评

估单位所处行业环境的稳定性,被评估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稳定性,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被评估单位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度等方面的评价;

(三)来自委估资产(含负债)的风险评价,通常包含委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是否存在特殊而本机构没有评估经验的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抵债等资产。委

估资产的经营历史,所处行业地位等;

(四)来自评估报告使用风险评价,通常包含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公诸于公开媒体,评估

报告是否可能被其他文件或资料引用,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评估报告使用人

等方面的评价,历史上是否经过评估。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承诺评估结论、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

段招揽业务,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在决定承接相关业务后,应当在开展业务前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

估委托合同应当确保要素齐全,且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

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三章评估计划

第十一条在开展评估业务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合理制定评估计划,对现场调查、评

估资料收集、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规划。评估计

划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和本次经济行为文件,比如重组方案、上市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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