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市场13项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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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市场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内商品和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范围:

(一)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监测公告或者消费警示;

(二)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日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

(三)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

(四)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

(五)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

(六)认为需要公示其他信息。第六条信息公示载体:

(一)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

(二)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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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

(三)场内电子显示屏和能触摸屏。

第七条市场负责人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保证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在规定发布期限内的完整性。

第八条本市场建立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档案和《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记录薄》,方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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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泛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退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住手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合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住手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验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五)掺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者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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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不合格食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场内经营者应即将住手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即将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本市场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集中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或者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五)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即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市场管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食品进行时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通知经营者即将住手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食品退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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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市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管,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行为,维护泛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禁商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场检查,对市场内发现出售违禁商品,应即将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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