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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竞合冲突问题的适用研究
吕甲木﹡
【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理应在全国人大全会上通过,但现
实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由此导致其与《民法通则》、《物权法》、《产品质量法》
等民事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法律竞合冲突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
用原则和法学方法论原理进行解释。《侵权责任法》属于对《民法通则》有关侵权民事
责任条文进行补充和修改所形成的修正案,其与《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
系为法条竞合中吸收、修改、补充关系,就同一事项《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和
相关司法解释均有规定的,被《侵权责任法》吸收修改,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有规定,而《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无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
对《民法通则》的补充,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但《民
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
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侵权单行法的关系为一般法
与特别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已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作了规定,《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不能再适用。《侵权责任法》与《物
权法》之间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属于请求权自由竞合。侵权责任请求
权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之间属于请求权自由竞合。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律冲突法律适用法条竞合请求权竞合
一、引言
﹡作者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宁波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金汉律师事务
所研究室主任,邮箱jarmoo@163。
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源于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规划和民法典的起草。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
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部分在京的民法学者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2002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
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按照立法计划,应当
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物权法》通过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2008年,法制工作
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第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
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
议稿〕》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称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按照我国《立法法》
的规定,法律案经过三次审议就可以交付表决,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与《婚姻法》、《合
同法》、《物权法》一样应该是民事基本法律,规定的是民事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因此,学术界和广阔民法研究者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应该会提交2010年3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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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但2009年10月底第三次审议后,就有消息透露,《侵权责任法》
极有可能在2009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因为我国立法的习惯就是成熟一件通过一件,何况
2010年3月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通过《选举法》的修改案,没有时间再审议《侵权责任法》。
最终,《侵权责任法》确实在2009年12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
通过。由于早产的《侵权责任法》投错了胎,使其由民事基本法律的地位降格为民事普通法律,但
《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上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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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的作用甚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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