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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双方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有关应急救援方面各项工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协议中的有关要求。
2、对于乙方所提供的各种应急物质,按照略高于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对于乙方所提供的人员,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如有受伤,甲方应负责给予提供治疗。
4、乙方发生事故时,及时提供合格人员和有效物质的协助。
二、乙方职责
1、向甲方所提供的各种应急救援物资,应确保在有效期内,不得提供过期失效物品。
2、向甲方所提供人员,应听从甲方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3、向甲方所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等,必须是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
4、乙方发生事故时,对于甲方所提供的物质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对所提供应急人员,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参照200元/人次的原则,给予经济补偿。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纠纷,将依法追究责任。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协议的生效日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六、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30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1)出现许多新问题,双方就有些问题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的;
2)公司发生搬迁、注册法人变更等重大变化的;
3)国家法规标准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增减多项内容的;
4)其它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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