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贵大法硕研一期末考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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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法律

规范。狭义的民法指《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

位平等的人。这须从法律、经济方面进一步说明。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

目标。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2.民法属私法。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

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

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一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即通常不需要

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而公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即法

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

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

体和客体的范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

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即肯定

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

现,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后者则体现为主体不为或必须依法定方式为一定行为的义务,重在对民事

主体行为的限制。

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人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由制定法加以规定才能

变为现实权利。

二、试论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我国成

为第一个诚实信用原则写进法律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

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

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诚信原则具有补充性、不确定性、衡平性,是由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正是基于此,诚信原则才可以从善良与公平的

角度补充当事人合同中未规定的细节问题,但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这种不确定性需要

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有效的规制其在个案中具体含义的释放。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

1指导当事人正确从事民事活动。

2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作用。

3解释和修正法律的作用。

4对疑难案件起辅助定性的作用。

5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6追求个别正义和社会公正的作用

三、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

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2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

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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