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项目汇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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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扣除项目汇总

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

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

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

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

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

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

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

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

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

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

确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

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

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3、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8〕51号)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

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

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

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

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

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

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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