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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
一、开办期间
开办期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日期)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
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1.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与筹办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并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开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
的年度。筹办期发生的开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开办
费中归集。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如果两者
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分别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的开始。
某房开企业2010年3月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15个月,账簿资料显示:
2010年3-12月、2011年1-5月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200万元、300万元,
2011年6月开始生产经营。企业在2011年6月起开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开
办费;2011年度发生了亏损,确认的亏损年度就是2011年度。
(1)该开发企业2010年3-12月、2011年1-5月筹建期分别发生业务招费
10万元、20万元,分别发生广告宣传费30万元、40万元;(2)2010年6
月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8万元计入了开办费;
(3)2011年3月,购建营业楼所支付的设计费、部分材料费共计10万元
计入了开办费;(4)企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1)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广告宣传费按
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2)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款支付的利息,不
计入开办费,由出资方自行负担。(3)为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设计费、
部分材料费应予资本化,不计入开办费。
企业2011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金额为:200+300-(10+20)×(1-60%)
-8-10=470(万元)。
二、预交期间
对房开企业来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时应预交企业所得税。
1.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时
房开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现房销售、期房销售;
现房销售:房开企业现房销售业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期房销售:是指房开企业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大产证为止;
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人,并向购买人收取定金或房款的行
为。期房销售的业务,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不同,致使房开企业的预售业
务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
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
此,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
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负
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毛
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
先按预计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实际利润额
计算公式为: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
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汇算清缴期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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