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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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背景

钢铁工业是我国及世界所有工业化国家的基础工业之一,钢

铁产品是基础设施建设、汽车制造、船舶制造、装备制造、国防

建设等领域的主要原材料,同时钢铁工业还具有污染物排放量大、

占比高等特点,是我国污染防治的重要领域之一。为有效指导和

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7月,原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2017),明确相关技术要求,有力地支撑了钢铁工业排污单

位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执行与监管工作,推动提升钢铁工

业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水平,钢铁行业进入“持证排污、按证排

污、依证监管”的新阶段。

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加速

实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实现生态

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也从

构建技术方法与管理机制体制逐步向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与服务

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纵深推进。面向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

1

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新要求,以及形成更加科

学完善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的新需求,2021年1月,全面启

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

(以下简称《钢铁规范》)修订工作,2021年12月通过开题论证

会,2023年12月通过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修订工作中,全面

总结先期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多次赴上海市、河北省、天津市

等地钢铁企业进行现场调研,组织召开多次专家讨论会,重点研

究排放量核算方法、与超低排放管理要求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

同时为验证技术规范中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的可行性,选取50余

家企业进行了试算。在多次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后,修改完

善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必要性

(一)有效衔接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的新要求

2017年《钢铁规范》实施后,国家陆续出台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

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加强排污

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

意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钢铁企业超低

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1618—202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

13456-2012)修改单、《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28662-2012)修改单、《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修改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政策文件,对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的许可因子识别、许可浓度确定、污染物排放

量核算、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全环境要素

许可管理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二)充分满足先期实践与监督管理的新需求

《钢铁规范》发布实施后,在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

发、执行与监管过程中,发现可进一步优化调整的技术细节与提

升制度效能的改进空间,如优化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及废水间接排放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管控思路、调整主要废气污

染物排放绩效值、完善一般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无组织

排污系数、补充超低排放技术要求等,有必要按照排污许可制度

改革要求,针对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先期实践经验与生态环境后

续管理需要,对《钢铁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可更好指导钢铁工

业排污单位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服务环境管理决策。

(三)积极响应质量改善与制度改革的新诉求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是“十四五”生态

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实现固定污染源全环境要素、全排放

口径、全周期管理、全管理要求的覆盖融合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改

革的重要目标。《钢铁规范》作为衔接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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