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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

得税两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

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

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工

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3)、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4)、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第三产业企业

(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

、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

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

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

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

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

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

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

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

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

(4)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

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4、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企业;(2)、生产期间符合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

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综合治理企业

企业在设计规定的产品之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

缴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

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

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开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后,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

6、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开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北京市没有国家确定的老、

少、边、穷地区。

7、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四技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

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风、火、水、震灾害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企业

所得税一年。

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按照国务院1990年66号令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

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

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缴所得税三年。其三年免缴所得税期满后,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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