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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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的体系与适用

一、本文概述

1、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定义与重要性

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在《民法典》框架下,当一方因无合法依据而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得利方返还其所得

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平正义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它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公

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在民事活动中,各

方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然而,当一方通过非法手段

或不当行为获取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时,得利返还请求权便成为受损

方维护身权益的有力武器。通过行使这一权利,受损方可以要求得

利方返还不当得利,从而恢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得利返还请求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

济,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得利返还

请求权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法得利行为的发生,减少因

不当得利引发的纠纷和冲突,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

的根据,缺乏权利或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得利有法律上的原因,如合

同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那么这种得利就是合法的,不构成

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再次,须有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得利与受损

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由于得利人的行为,使得

受损人遭受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得利人的得利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

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必要条件。

须有请求权的行使。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是指受损人向得利人提

出返还得利的请求。这是得利返还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受损

人必须积极行使己的权利,向得利人提出返还得利的请求,才能使

得利返还请求权得以实现。

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他人得利的事实、得利无法律上的原

因、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同时满足

这四个要件,受损人才能向得利人提出返还得利的请求,从而实现

己的权利救济。

3、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对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进行规范,二是对受损人的权利进行

保障。

对于得利人而言,一旦其被认定为获得了不当得利,就需要承担相应

的返还义务。这种返还义务不仅仅包括原物返还,还包括原物无法返

还时的折价返还。也就是说,得利人必须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得利恢复

到未得利前的状态。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返还,得利人需要

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对受损人进行折价补偿。这

种返还义务的强制性,确保了得利人不能随意处置其获得的不当得利,

从而维护了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损人而言,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是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一

种有效救济手段。通过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受损人能够恢复其

因得利人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这种救济方式的实现,不仅有助于受

损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还能够促使得利人对其行为负责,从而起到预

防和减少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作用。

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效果还体现在对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利益关

系的平衡上。在得利人需要返还不当得利的受损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

举证责任,证明得利人确实获得了不当得利。这种举证责任的设置,

既避免了受损人滥用权利的情况发生,也确保了得利人在没有足够证

据证明其未获得不当得利时,无法逃避其应尽的返还义务。这种利益

关系的平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效果在于通过规范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和保障

受损人的权利,实现利益关系的平衡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这一法律效

果的实现,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得利的存在与认定

在《民法典》中,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其基础在

于对于不当得利的调整与规范。得利,简而言之,是指没有法律上的

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利益。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与认定,是探讨这一

权利体系与适用的起点。

得利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增加,二是这种增加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财产的增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获得财

物、金钱、劳务等。这种增加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并且能够以货币或

其他形式进行量化。这种增加必须是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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