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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常用版本(金融)(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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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XX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中XX(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根据公平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全都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XX共同举办一家合资XX,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全都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XX(以下简称XX)。
其次条XX名称及地址
XX名称:***
中文:***XX
英文:***
XX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XX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XX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XX宗旨
XX经营XXX行及投资XX的业务并供应询问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拓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阅历,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沟通,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XX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XX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XX法律。XX的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XX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XX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XX法律的爱护。XX接受中国人民XX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其次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XX的注册资本**元。
XX第一期的实收资本**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元,以现金投资。
丁XX百分之,出**元。以下列方式供应投资:******
以现**元投资;
丁X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XX,作为对XX的投资。内容包括。
和两公司的预备金(不包括坏帐预备金)与尚未安排的滚存利润。
以上两项合计共**元,应凭丁X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XX成立后,XX董事会应尽快派特地小组对和的原放款(XX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XX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XX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帮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特地小组在XX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X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特地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XX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打算后拨作预备金(本合同其次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打算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预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元。
第七条资本供应
订约四方需要XX成立后(XX的成立日期为XX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XX。丁X供应的股票等,如因技术缘由,在XX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XX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打算,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XX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拖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XX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名称XX,XX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根据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XX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X根据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XX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XX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X五人,由中方和丁X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X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XX的最高权力机构,争论打算XX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详细职权范围在XX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章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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