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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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支出的管理与控制,规范员工差旅费报销行为,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员工经批准到工作机构所在地以外地区(境内)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境外出差根据《浙建集团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机构所在地指集团、分公司、驻外机构的经营场所所在地。

第三条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支出等。

第四条除集团高层领导、分公司经理、在建项目经理外,其他员工因公出差,须由派遣人签发“派遣单”(见附件一),注明出差任务、目的地、路线、人数(多人出差时注明负责人)。

第五条根据管理权限,集团高层领导、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在建工程项目部经理等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有权派遣下属出差;其他职级的员工需要派遣下属出差的,应由上级有派遣权限的领导签发“派遣单”。

第六条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凭“派遣单”(集团高层领导、分公司经理、在建项目经理除外)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逾期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由原派遣人审签后交集团总会计师审批,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员工报销差旅费须填写报销单,据实注明出差起止日期、出差天数、出差事由、出差起始地点等,在“派遣单”上注明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内容,按照费用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第八条员工出差期间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标准,根据出差员工职级和出差地域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详见附件三)。

第九条员工出差往返交通工具为:火车、长途客运汽车、轮船、飞机,根据路途远近和任务缓急,以此次序选择交通工具,并按照员工职级和相应的标准乘坐。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按可乘交通工具最高限乘标准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通过第三方订票的,可报销合理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按实报销。

第十条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单次出差的住宿费可以统筹计算。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2月7日发布的分地区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有旺季浮动标准的,在旺季出差时可同比例提高住宿费限额标准。

员工单独出差(含多人出差时的单数及性别差异),其住宿费按一人标准的二倍以内凭据按实报销。下级员工随上级出差时,其住宿费标准与同行上级相同。

第十一条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由个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已(据实报销的除外)。

第十二条出差期间乘坐市内交通(含公交车、机场大巴、出租车),集团高层领导凭据按实报销;其他员工按每人60元/天标准,在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支自负。

第十三条鼓励员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如因乘坐集团自备车辆出差的,除报销集团自备车发生的油料费、通行费、停车费,不得报销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确因公务需要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打包、寄送、托运等费用,凭据按实报销。其他票据,如购物、通讯费、参观游览、餐饮(据实报销的除外)娱乐等票据,均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五条集团两级本部员工到驻外机构出差,其差旅费一律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在下级或其他单位报销。因履行项目职责到项目部出差的,其差旅费可在项目部报销。

第十六条在建项目员工离开工作场所,去所在市县及毗邻地区办理公务,虽当天往返但无法返回工作场所用餐的,可享受误餐补贴,其标准为每天50元/人。

当天往返所在市县及毗邻地区办理公务的,往来交通工具原则上限乘市内公交或长途班车,凭据按实报销。

第十七条因经营投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的,须由出差员工在“派遣单”上写明情况,经派遣人同意、集团分管领导审核、集团总会计师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利用出差机会,就近办理私事的,办理私事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包括绕道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员工赴外地参加会议,如会议费用中已经包含有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其往返交通费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途中的天数依照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已享受援藏、援疆、援青等生活补贴,以及长期驻外机构员工已享受驻外生活补贴的,其个人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第二十一条驻外机构员工回集团所在地出差(含参加会议、培训、考试等)的,凭“派遣单”按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途中的天数依照标准报销。在集团所在地期间可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员工在集团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及享受集团租房津贴的除外),其用餐由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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