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多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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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医保零售药店计算机管理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选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选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选购安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选购安排,比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比照药品实物在系统

选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根据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安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安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6、 了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目 ,优质的药品质量,低廉的价格,

赢得参保人员的认可,争做医保合格药店。

八、系统依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限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

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选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选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

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选购退回通知

单。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觉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限制。十三、各岗位发觉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刚好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刚好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

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篇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平安,依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方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仔细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根据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阔参保人员供应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娴熟驾驭操作规程,仔细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平安通畅。

5、精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根据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仔细做好书目维护工作,刚好上传增、减项目,确保书目维护工作精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供应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样。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供应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干脆在定点零售药店依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驾驭配药量,对有

限制运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运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供应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具体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示参保人员运用非处方药的留意事项,细致阅读药品运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运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复原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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