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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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防火重点部位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确立企业的防火重点部位。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掌握室、汽机厂房、锅炉区域、油罐区、氨区、供氢站、资料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沟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其次条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治理制度,并依据实际状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第四条防火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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